國軍印信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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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印信製發權責如下: 一、主官編階為將級之印信,由國防部層請總統府製發。但因特殊情形或時間急迫不及製發時,得由國防部暫為製發使用,但應於三個月內,層報總統備案補發。 二、主官編階為校、尉級之印信,依其隸屬,分別由下列機關統一製發: (一)國防部。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四)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三、前款印信,製發機關得委任所屬主官編階為將級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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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印信規則第6條的規定,國軍印信的製發權責如下: 1. 主官編階為將級之印信,由國防部層請總統府製發。但如果因為特殊情形或時間急迫無法及時製發,可以由國防部暫時製發使用,但應在三個月內向總統備案並補發。 2. 主官編階為校、尉級之印信,根據隸屬關係的不同,分別由下列機關統一製發: (一) 國防部 (二)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三)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四)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3. 根據前款的規定,製發印信的機關可以委任所屬主官編階為將級的機關、部隊或學校來製發印信。 參考資料: - 國軍印信規則 (陸軍武器裝備工程司令部主計處,2018年修訂) 範例:根據國軍印信規則第6條的規定,如果某軍事單位的主官編階為將級,該單位可以向國防部尋求製發印信,而國防部則需要層請總統府製發。然而,如果因特殊情形或時間急迫無法及時製發,國防部暫時可以自行製發,但必須在三個月內向總統備案並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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