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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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印信之印文規定如左: 一、印、關防均用使用機關、學校、部隊之編制番號或名稱全文及「印」或「關防」字樣。 二、職章用使用機關、學校、部隊主官之全銜職稱。 三、印文之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四、依第八條換發或補發之印信,應於其所鐫刻製造之年月下加鐫換發或補發字樣,其係補發者,並應將其印文篆法與原印信有所差異,以資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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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印信規則第5條的規定,國軍印信的印文應包含以下內容: 1. 印、關防的印文應使用機關、學校、部隊的編制番號或名稱全文,並加上「印」或「關防」字樣。 2. 職章的印文應使用機關、學校、部隊主官的全銜職稱。 3. 印文的字體應使用陽文篆字。 4. 若根據第8條的規定進行換發或補發,則應在印信上鐫刻製造的年月下方加上換發或補發的字樣。如果是補發的情況,還應將印文的篆法與原印信有所差異,以便辨識。 例如,如果某個國軍機關的編制番號是123456,那麼其印信的印文應該是「123456印」。而如果該機關的主官職稱是中校,那麼職章的印文應該是「中校」。此外,印文的字體應使用陽文篆字,例如「印」應該以陽文篆字的「卩」來表示。如果某個國軍機關的印信經過換發或補發,則在印信上應有相應的字樣和篆法差異,以便識別出是換發或補發的印信。
- 第八條條文
- 國軍印信規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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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