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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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各級機關、學校、部隊印信之製發、使用、換發、繳銷,依本規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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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印信規則第2條,國軍各級機關、學校、部隊的印信製發、使用、換發、繳銷等相關事項,應依照該規則的規定進行。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國軍的印信管理涉及到印信的製作、使用、更換和收回等流程和程序。 例如,當國軍機關需要製作新的印信時,應依照規則中的標準和程序製作,同時在印信的使用和換發方面也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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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