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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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事項不應定為法規及使用法規名稱命名: 一、無需專任人員及預算之任務編組。 二、單位內部之作業程序。 三、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之指示事項。 四、關於單位相互間業務上之聯繫協調。 五、一般行政命令、行政措施、作戰命令及業務規章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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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以下事項不應被定為法規或使用法規的名稱: 1. 無需專任人員及預算之任務編組:這是指不需要專門的人員和預算來執行的任務組織,因此不需要以法規的形式進行規定。 2. 單位內部之作業程序:這是指單位內部的工作流程和程序,一般不需要以法規的形式進行明確規定。 3. 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之指示事項:這是指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工作的指示事項,一般不需要以法規的形式進行明確規定。 4. 關於單位相互間業務上之聯繫協調:這是指單位之間業務聯繫和協調的事項,一般不需要以法規的形式進行明確規定。 5. 一般行政命令、行政措施、作戰命令及業務規章等事項:這些事項通常為一般的行政指示或命令,以及特定業務的規則,一般不需要以法規的形式進行明確規定。
- 行政命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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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