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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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其性質分目如左: 一、組織。 二、處務。 三、政戰。 四、人事。 五、兵役。 六、保險撫卹。 七、服制旗章。 八、作戰。 九、教育訓練。 十、後勤。 十一、交通通信。 十二、主計財務。 十三、軍法。 十四、醫務。 十五、留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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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的規定,第12條涉及主計財務的管理規則。主計財務包括軍事組織的財務管理和預算執行等相關事項。根據該法規的內容,主計財務的任務是確保國軍的財務運作順利,提供充足的預算資金來支持軍事行動和相關設施的運營。具體規定可能涉及預算編制、財務報告、審計監督和資金分配等事項。 參考資料: - 《國防法修正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10 - 《國防部主計處組織規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90021 - 《國防部主計處職掌表》:https://www.mnd.gov.tw/Upload/UserFiles/%e6%89%bf%e4%bd%9c%e7%90%86%e6%bb%bf%e8%a1%a8%e8%b3%87%e6%96%99/200902/1080918%e4%b8%bb%e8%a8%88%e8%99%95%e8%81%b7%e6%8e%8c%e8%a1%a8%20%e6%8f%90%e4%be%9b%202019.06.18%e5%9c%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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