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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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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制定前應先檢討現行法規有無規定,如已有規定而不完備,或有性質相近,可將擬制定之法規內容納入增訂者,應修正現行法規,不得另訂新法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法規制定前應先檢討現行法規有無規定,如果已有規定但不完整,或有性質相近的規定,可以將擬制定的法規內容納入增訂,應該修正現行法規,而不是另起新法規。 舉例來說,如果現行法規已經有關於軍事訓練的規定,但在某些方面還不完整或需要修正,那麼在制定新的國防法規時,應該考慮將這些擬定的內容納入現行法規的修正中,而不是單獨制定一個新的法規。 參考資料: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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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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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法規制定前應先檢討現行法規有無規定,如已有規定而不完備,或有性質相近,可將擬制定之法規內容納入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