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法規制定前應先檢討現行法規有無規定,如已有規定而不完備,或有性質相近,可將擬制定之法規內容納入增訂者,應修正現行法規,不得另訂新法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法規制定前應先檢討現行法規有無規定,如果已有規定但不完整,或有性質相近的規定,可以將擬制定的法規內容納入增訂,應該修正現行法規,而不是另起新法規。 舉例來說,如果現行法規已經有關於軍事訓練的規定,但在某些方面還不完整或需要修正,那麼在制定新的國防法規時,應該考慮將這些擬定的內容納入現行法規的修正中,而不是單獨制定一個新的法規。 參考資料: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最新版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