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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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暨所屬各單位辦理法規之制定、修正、廢止及資料管理等有關作業,除中央法規標準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本部,係指部本部與參謀本部之一級單位及直屬單位;所屬各單位,係指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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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2條的規定,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負責法規的制定、修正、廢止和資料管理等相關作業。本部指的是國防部的一級單位和直屬單位,而所屬單位指的是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和憲兵司令部。 根據這項法規,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應該按照本規則的要求來進行法規的制定、修正、廢止和資料管理等工作。這包括部本部和參謀本部的一級單位以及直屬單位,例如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和憲兵司令部。 參考資料: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 廢止名詞
- 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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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