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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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實際需要或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其規定有增、刪、修正之必要者。 二、規定事項部分已不適用、不合時宜、不便民或阻礙革新者。 三、同一法規內容前後重複矛盾者。 四、數種法規相互 五、法規之主管單位或執行單位已裁併或變更者。 六、同一事項規定於兩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七、其他情形有予修正必要者。 法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單位不得以一般行政命令或補充規定逕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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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30條規定,法規修正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基於政策或實際需要或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其規定有增、刪、修正之必要。 例子:某項法規在實施過程中發現規定不完善或不足以因應環境變化,需要進行修正。 二、規定事項部分已不適用、不合時宜、不便民或阻礙革新。 例子:某項法規中的特定規定已經過時,需要修改以符合當前社會需要和發展趨勢。 三、同一法規內容前後重複矛盾。 例子:某項法規在不同的章節或條款中對同一事項有相互矛盾的規定,需要進行修正以解決衝突。 四、數種法規相互衝突、重疊或重複規定。 例子:不同的法規對同一事項有相互衝突或重複的規定,需要進行修正以消除矛盾。 五、法規之主管單位或執行單位已裁併或變更。 例子:法規所屬的主管單位或執行單位已經合併或調整,需要進行修正以符合新的組織結構或職掌。 六、同一事項規定於兩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 例子:同一事項在多個法規中重複規定,沒有區別或差異,需要進行修正以避免重複或混淆。 七、其他情形有予修正必要者。 例子:除了上述情況外,還有其他需要修正的情形,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具體法規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根據主管單位,不具有一般行政命令或補充規定進行變更的權限。以上述所述情況為基礎,主管單位需要提出修正的法規來進行相應的變更。 參考資料: -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30條 - 最新修訂版本的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 廢止名詞
- 行政命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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