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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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完全不合時宜、不便民或阻礙革新者。 二、與法律牴觸者。 三、規定事項可以一般行政命令替代或已有新法規可資適用,舊法規無保留必要者。 四、母法業經廢止或變更,子法失其依據,無保留必要者。 五、已不適用或就母法加以補充修訂即足資適用,子法無保留必要者。 六、單位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必要者。 七、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八、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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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36條,法規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廢止: 一、完全不合時宜、不便民或阻礙革新; 二、與法律牴觸; 三、規定事項可以由一般行政命令替代或已有新法規可適用,舊法規無保留必要; 四、母法已經廢止或變更,子法失去依據,無保留必要; 五、已不適用或就母法加以補充修訂即可適用,子法無保留必要; 六、單位裁併,有關法規不再需要保留; 七、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不再需要持續施行; 八、其他情形下不再需要保留。 這些是廢止法規的情形,根據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36條的規定,若法規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則可以進行廢止。
- 廢止名詞
- 行政命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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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