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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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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本部及參謀本部主管單位,研擬法規廢止案,應先擬具廢止理由,與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並會法制司提供意見,經簽奉權責長官可後,打印三十份,函送法制司辦理初 (覆) 審事宜。 本部所屬各單位或本部直屬單位,研擬主管之法規廢止案,應先擬具廢止理由,與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並會其法制單位提供意見後報部,由業務督導單位審查,並會法制司提供意見後,將審查結果覆知主管單位據以修正,打印三十份,報部辦理初 (覆) 審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37條,部本部及參謀本部主管單位研擬法規廢止案時,應先擬具廢止理由並與相關機關協調,並請法制司提供意見。經權責長官核可後,需打印三十份並函送法制司辦理初審或覆審事宜。 另外,本部所屬各單位或本部直屬單位研擬主管法規廢止案時,也需先擬具廢止理由並與相關機關協調。會計法制單位提供意見後,報部業務督導單位審查,並請法制司提供意見。將審查結果覆知主管單位後,據以修正並打印三十份,報部辦理初審或覆審事宜。 根據上述法規,部本部及參謀本部主管單位及本部所屬各單位或本部直屬單位在研擬法規廢止案時,均需要先擬具廢止理由並與相關機關協調,並徵求法制單位的意見。並且在進行初審或覆審事宜時,需依據法规制度的规定打印三十份並提交相關部門辦理。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2021年最新修訂的《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 廢止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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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37 條規定:「部本部及參謀本部主管單位,研擬法規廢止案,應先擬具廢止理由,與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並會法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