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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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掌然廢止。但主管單位認有延長必要者,應擬具理由書,與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並簽奉權責長官核可後,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移送法制司簽請部長陳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三個月前移送法制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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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38條,法律如果有設定施行期限,該期限屆滿後法律就會自動廢止。然而,如果主管單位認為有必要延長期限,就需要撰寫一份理由書,與相關的機關協調,並經過權責長官核准後,於期限屆滿三個月之前,向法制司提出申請,並陳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如果前述期限屆滿時正值立法院休會期間,則需在立法院休會前三個月之前,向法制司提出申請辦理。 範例:假設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38條是在2022年1月1日施行,該法條規定某法律的施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到期。如果有相關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該法律的施行期限,則應在2022年10月1日之前,撰寫理由書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向法制司提出申請,再陳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如果2022年10月1日之前正好是立法院的休會期間,則應在立法院休會前三個月之前,即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法制司提出申請辦理。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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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