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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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外之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主管單位認有延長必要者,應擬具理由書,與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並簽奉權責長官核可後,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移送法制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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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39條,任何法律以外的法規只要有施行期限,期滿後就會自動失效。不過,如果主管單位認為有必要延長期限,就必須撰寫理由書,與相關機關(單位)協調並經負責的權責長官核准後,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移送法制司辦理。 根據上述條文,法規在設定施行期限時,如果期限屆滿後仍然需要延長,主管單位必須提出正當的理由並經相關程序核准。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確保法規能夠及時更新並符合現行狀況的需求。 參考資料: 國防法規制定與管理規則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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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