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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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司對主管單位函送初審之法規草案,應簽請本部主管該項業務之常務次長主持初審會議。但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請主管單位補正: 一、法規內容涉及其他機關 (單位) 之業務而未與之協調者。 二、其他機關 (單位) 對法規內容有重大爭議,未敘明不採之理由者。 三、移送審查之法規未備全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所定之文件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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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40條,法制司在接到主管單位函送的法規草案時,應簽請本部主管該項業務的常務次長主持初審會議。然而,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應要求主管單位進行補正: 一、法規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或單位的業務,但並未與相關機關或單位進行協調。 例子:某法規草案涉及國防部和環境保護署的業務,然而在草案中沒有提到兩個機關之間的協調情況。 二、其他機關或單位對於法規內容存在重大爭議,而且在草案中未說明不採取該爭議觀點的理由。 例子:某法規草案引起了兩個不同機關之間的激烈爭議,然而在草案中沒有說明為何不接受其中一方的觀點。 三、移送審查的法規缺少了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十一條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例子:某法規草案在移送審查時未提供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十一條所要求的相關文件資料。
- 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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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