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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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會議應由左列人員參加: 一、法規主管單位:副主官、主管處 (組) 長及有關人員。但法規主管單位為本部所屬各單位時,由副參謀長率主管署 (處) 長及有關人員參加。 二、法制司:副司長、主管處長、副處長及承辦人。 三、本部其他相關單位:主管處 (組) 長。 初審之法規如涉及其他機關者,應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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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41條,初審會議的參加人員包括以下幾種: 1. 法規主管單位的人員:副主官、主管處(組)長和相關人員。如果法規主管單位是國防部所屬的各單位,則由副參謀長領導主管署(處)長和相關人員參加。 2. 法制司的人員:副司長、主管處長、副處長和承辦人員。 3. 國防部其他相關單位的主管處(組)長。 如果初審的法規涉及其他機關,則應該邀請該機關的代表參加會議。 依據相關資料,《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是國防部為了落實國防法規制定與管理所訂定的法規。該規則在第41條中規定了初審會議的參加人員。根據第41條的規定,初審會議應由法規主管單位的相關人員、法制司的相關人員以及國防部其他相關單位的主管處(組)長參加。另外,如果初審的法規涉及其他機關,應該邀請有關機關的代表參加會議。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法規是由國防部某個單位負責制定和管理,則該單位的副主官、主管處(組)長以及相關人員應參加初審會議。如果該法規涉及到其他機關,則還應該邀請有關機關的代表參加會議。這樣的設計可以確保在初審法規時有相關的專業人員參與,以確保法規的規定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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