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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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草案經初審會議審查通過後,由法制司簽請副部長主持覆審會議。但初審會議審查結果認有修正必要時,其法規資料應由主管單位重新修正並打印送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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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42 條的規定,法規草案在經過初審會議審查通過後,須由法制司簽請副部長主持覆審會議。然而,如果初審會議認為草案需要修正,則主管單位應重新修正法規資料並打印後送交法制司。 參考資料: 我國現行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2013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00020
- 覆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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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