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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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審會議應由左列人員參加: 一、法規主管單位:主官、主管處 (組) 長及有關人員。但法規主管單位為本部所屬各單位時,由參謀長率主管署 (處) 長及有關人員參加。二、法制司:司長、副司長、主管處長、副處長及承辦人。 三、本部其他相關單位:副主官。 覆審之法規如涉及其他機關者,應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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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43 條規定了覆審會議的參加人員。根據該條規定,覆審會議應由以下人員參加:一、法規主管單位的主官、主管處(組)長及相關人員。如果法規主管單位是國防部所屬的各單位時,則由參謀長率領主管署(處)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二、法制司的司長、副司長、主管處長、副處長及承辦人。三、國防部其他相關單位的副主官。如果覆審涉及其他機關的法規,則應邀請有關機關的代表參加。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43 條的規定,覆審會議的參加人員包括法規主管單位的主官和主管處(組)長,例如國防部的相關單位的主官和主管處(組)長。在這些單位中,參謀長也可以率領主管署(處)長和相關人員參加覆審會議。此外,法制司的司長、副司長、主管處長、副處長和承辦人也應參加覆審會議。國防部的其他相關單位的副主官也是參與會議的人員。如果覆審涉及其他機關的法規,則應邀請有關機關的代表參加。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最新的版本是2013年修訂的版本。在這個法規中,第 43 條明確規定了覆審會議的參加人員。根據這些規定,法規主管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相關人員以及法制司的高級官員和承辦人應該參加覆審會議。此外,如果覆審涉及到其他機關的法規,則應該邀請有關機關的代表參加。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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