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45 條
快速跳轉
法規草案依覆審會議審查或簡報結果有修正時,其法規資料應由主管單位重新修正並打印送法制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45條,若法規草案經過覆審會議審查或簡報後有修正,應由主管單位重新修正並打印送法制司。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修正後的法規資料經過主管單位重新審查和修正,並提交給法制司進行最終審查和核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并提高法規制定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這項規定的範例可以是法制司收到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後,發現草案中的某些內容需要進一步修改時,會要求主管單位重新修正該草案並提交給法制司。主管單位會根據法制司提供的指引進行修正,並將最終版本的法規資料打印出來送交給法制司進行最終審查和核准。這樣可以確保法規制定過程中的修正已經得到了適當的審查和確認,使法規的修訂符合法律的精神和法制司的要求。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