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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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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依法公布或行政院中央各部會發布之法規,經分行到本部後,由法制司以部長名義辦理轉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59 條,總統依法公布或行政院中央各部會發布的法規,經分行到國防部後,由法制司以部長名義辦理轉頒。這表示法制司作為國防部的內部單位,負責將總統或行政院發布的法規轉交給國防部各單位遵守和執行。法制司以國防部部長的名義進行轉頒,確保法規的公告與執行程序正確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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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59 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或行政院中央各部會發布之法規,經分行到本部後,由法制司以部長名義辦理轉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