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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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之法規發布時,應於法規名稱之後註記發布機關、日期及文號;經上級機關核定者,並應註記核定機關、日期及文號。 修正之法規發布時,應於前項註記之後,再予註記修正條文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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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58條的規定,制定的法規在發布時,應在法規名稱後註記發布機關、日期及文號。如果經上級機關核定,則還應註記核定機關、日期及文號。當有修正的法規發布時,則應在前述註記之後,再加上修正條文的條次。這表示在發布法規時,必須清楚標明發布機關、日期及文號,並在修正法規時新增修正條文的標記。以下是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 例如,假設國防部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58條的授權,制定了名為「國防作戰指揮制度」的法規。該法規在2022年1月1日由國防部發布,文號為12345678號。該法規後來經國務院核定,核定機關為國務院,核定日期為2022年3月1日,核定文號為87654321號。如果在2022年5月1日有一份對該法規的修正發布,而該修正是對第10條進行的。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58條的要求,該修正法規應在「國防作戰指揮制度」這個名稱之後註記國防部發布的日期和文號,並在前述註記之後再加上修正條文的條次,即「國防作戰指揮制度(國防部發布,2022年1月1日,12345678號)修正第10條」。這樣能清楚指示該法規的發布和修正情況。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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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