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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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機關函請本部會銜發布之法規,應由法制司送會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單位審查同意後,以部長名義辦理會銜發布。 函請本部會銜發布之法規,其內容尚有修正必要時,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協調。但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不能確定時,準用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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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57條規定了函請本部會銜發布之法規的程序。根據此條,函請本部會銜發布的法規應由法制司送交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單位進行審查,經同意後,以部長名義進行會銜發布。如果函請本部會銜發布的法規內容需要修正,則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協調。如果本部業務主管單位無法確定是否需要修正,則可以準用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此法規的規定,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當國防部的一個下屬機關希望提出一項法規的修訂建議,該機關應先向法制司提出函請,並將修訂建議內容送交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國防部部長將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會銜發布該修訂法規。如果在審查過程中,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對修訂內容有疑問,則會根據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進一步協調和討論。
- 會銜名詞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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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