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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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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由本部發布或會同其他機關發布之法規,由法制司以部長名義發布或會銜其他機關發布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送立法院查證。 前項會銜其他機關發布法規,其列銜次序,本部在前,會銜單位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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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56條,前條由國防部發布或會同其他機關發布的法規,由法制司以部長的名義發布或與其他機關發布,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同時送交立法院查證。此外,根據前項的規定,會與其他機關發布的法規按照次序排列,國防部在前,其他參與發布的單位在後。 以實際範例來說明,假設國防部與內政部合作制定一項法規,該法規由國防部以部長的名義發布,同時刊登在政府公報中,並送交立法院查證。這就符合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56條的規定。在這個範例中,國防部作為會銜單位,根據法規制定的次序排列在內政部之前。

  • 會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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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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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56 條規定:「前條由本部發布或會同其他機關發布之法規,由法制司以部長名義發布或會銜其他機關發布之,並刊登政府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