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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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由本部發布或會同其他機關發布之法規,由法制司以部長名義發布或會銜其他機關發布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送立法院查證。 前項會銜其他機關發布法規,其列銜次序,本部在前,會銜單位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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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56條,前條由國防部發布或會同其他機關發布的法規,由法制司以部長的名義發布或與其他機關發布,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同時送交立法院查證。此外,根據前項的規定,會與其他機關發布的法規按照次序排列,國防部在前,其他參與發布的單位在後。 以實際範例來說明,假設國防部與內政部合作制定一項法規,該法規由國防部以部長的名義發布,同時刊登在政府公報中,並送交立法院查證。這就符合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56條的規定。在這個範例中,國防部作為會銜單位,根據法規制定的次序排列在內政部之前。
- 會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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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