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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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律由總統依法公布之。 國防法律以外之法規,發布權責如左: 一、行政院核定者,由行政院發布或交由本部會同其他機關發布。 二、部長核定者,由本部發布或會同有關機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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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55 條,國防法律由總統依法公布,而國防法律以外的法規則有特定的發布權責。 根據該規則,如果是行政院核定的法規,則由行政院發布或者交由國防部與其他相關機關一起發布。而如果是部長核定的法規,則由國防部發布或與相關機關一同發布。 這意味著國防法律以外的法規也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才能正式發布生效。具體的發布方式取決於核定該法規的機關是行政院還是國防部,並可能需要與其他機關進行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國防法律以外的法規,該規則並未對其生效程序進行具體規定,只是明確了發布權責。因此,這些法規的具體生效程序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國防法法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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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