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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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機關函請本部會銜陳報行政院核定之法規,應由法制司送會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單位審查同意後,以部長名義辦理會銜後函覆。 函請主部會銜陳報行政院之法規,其內容有修正之必要時,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協調。但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不能確定時,準用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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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54條,其他機關如欲函請國防部會同陳報行政院核定的法規,應由國防部法制司送交相關單位進行審查,並經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由部長以會銜後函的形式辦理。函請國防部會同陳報行政院的法規如有需要進行修正,則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協調。若本部業務主管單位無法確定是否需要修正時,則適用該法規第4條第3項的規定。
- 會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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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