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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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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應陳報行政院核定之法規,涉及其他機關權責,須會銜陳報行政院者,其列銜次序,本部在前,會銜單位在後。 會銜單位對法規之內容如有不同意見時,移請法規主管單位繼續協調,並依法規作業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53條,當制定法規涉及其他機關的權責範圍時,需會銜陳報行政院。而在會銜單位對法規內容有異議時,應請法規主管單位進行協調,並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作業。 這表示在制定國防法規時,如果該法規有關其他機關的權責,則國防部需要將該法規的草案提交給行政院進行核定。此外,如果會銜單位對法規內容有異議,該單位應請法規主管單位進行協調,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相關作業。

  • 核定名詞
  • 會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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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53 條規定:「前條應陳報行政院核定之法規,涉及其他機關權責,須會銜陳報行政院者,其列銜次序,本部在前,會銜單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