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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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53條,當制定法規涉及其他機關的權責範圍時,需會銜陳報行政院。而在會銜單位對法規內容有異議時,應請法規主管單位進行協調,並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作業。 這表示在制定國防法規時,如果該法規有關其他機關的權責,則國防部需要將該法規的草案提交給行政院進行核定。此外,如果會銜單位對法規內容有異議,該單位應請法規主管單位進行協調,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相關作業。
- 核定名詞
- 會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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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