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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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法規應陳報行政院核定: 一、依法律規定應由行政院訂定或核定者。 二、依權責劃分應陳報行政院核定者。 (一) 法律之施行細則。 (二) 各年度預算編審辦法。 (三) 各類特種基金收入保管及運用辦法。 (四) 軍事機關之人事法規。 (五) 軍事機關之組織規程。 (六) 法規內容涉及重要政策者。 (七) 法規應由二以上機關會同訂定發布或其內容涉及二以上機關,且各機關對法規內容有爭議者。 (八) 其他重要事項有陳報行政院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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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52條的規定,以下的法規應該需要向行政院陳報核定: 1. 依法律規定應由行政院訂定或核定的法規。 範例:一個由行政院訂定應依法律規定的法規可能是有關國防預算的執行細則。 2. 依權責劃分應陳報行政院核定的法規。 範例:一個需要陳報行政院核定的法規可能是有關軍事機關的組織規程,因為這涉及到權責的劃分和軍事機關的組織架構。 這些法規需要向行政院陳報核定是為了確保法規符合法律的規定並進行相應的審查和監督。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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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