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51 條
快速跳轉
本部暨所屬各單位對於其他機關主管之法規,內容涉及國防業務認有修正之必要者,應報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邀集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如主管機關同意修正或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簽報部長函請主管機關修正或陳報行政院核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51條的規定,國防部及其所屬各單位在其他機關主管的法規中,如涉及國防業務且認為需要進行修正時,應先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協調。如果主管機關同意進行修正或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應向國防部部長提交函件請求主管機關進行修正或向行政院報告並請求核奪。 範例: 例如,如果國防部認為外交部的某個法規涉及國防業務需要進行修正,國防部就應該邀請外交部進行協調,討論是否需要進行修正以及具體的修正內容。如果最終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國防部就應該向國防部部長提交函件,請求外交部進行修正或向行政院報告並請求核奪該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