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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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或立法院審議非本部暨所屬單位主管之法規,召開審查或協調會議時,應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或相關單位派員出席,法制司認有必要時,得應邀派員陪同出席。 前項法規之主管機關,邀請本部會商或徵詢本部意見時,應由本部業務主管或相關單位派員出席或簽覆,法制司認有必要時,得應邀派員陪同出席或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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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50條,當行政院或立法院審議非該機構主管之法規時,應由該機構相關單位派員出席審查或協調會議。如果法制司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派員陪同出席。同樣地,當該法規之主管機關邀請本部會商或徵詢意見時,也應由該本部相關單位派員出席或簽覆。如果法制司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派員陪同出席或提供法律意見。 例如,在行政院或立法院審議非該機構主管之法規時,如果是國防部的法規,國防部會派相關單位的人員出席協調會議。又例如,當國防部邀請法制司會商或徵詢意見時,法制司可以派員出席或提供法律意見。這樣的安排確保了相關單位的參與和法制專業的支持。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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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