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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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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或立法院審議國防法規,召開審查或協調會議時,應由法規主管單位派員出席,並得邀業務督導單位或法制司派員陪同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49條的規定,在行政院或立法院審議國防法規時,應由法規主管單位派員出席,並可以邀請業務督導單位或法制司派員陪同出席。這表示在國防法規的審議過程中,相關的單位必須有代表出席會議,以確保法規的制定和審查過程得到適當的專業指導和監督。

  • 國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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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49 條規定:「行政院或立法院審議國防法規,召開審查或協調會議時,應由法規主管單位派員出席,並得邀業務督導單位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