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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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或立法院審議國防法規,召開審查或協調會議時,應由法規主管單位派員出席,並得邀業務督導單位或法制司派員陪同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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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49條的規定,在行政院或立法院審議國防法規時,應由法規主管單位派員出席,並可以邀請業務督導單位或法制司派員陪同出席。這表示在國防法規的審議過程中,相關的單位必須有代表出席會議,以確保法規的制定和審查過程得到適當的專業指導和監督。
- 國防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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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