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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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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如未涉及重大政策且內容簡單者,得由法制司簽呈部長核定,免予初審或覆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的第48條,對於國防法規的制定、修正或廢止,如果不涉及重大政策且內容簡單的情況下,可以由法制司簽呈部長核定,免予初審或覆審。這表示在制定、修正或廢止國防法規時,如果內容並不複雜且不涉及重大政策,就可以經法制司簽呈部長核定,無需經過初審或覆審的程序。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簡化制定國防法規的程序,提高效率。

  • 國防法法規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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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48 條規定:「國防法規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如未涉及重大政策且內容簡單者,得由法制司簽呈部長核定,免予初審或覆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