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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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的第48條,對於國防法規的制定、修正或廢止,如果不涉及重大政策且內容簡單的情況下,可以由法制司簽呈部長核定,免予初審或覆審。這表示在制定、修正或廢止國防法規時,如果內容並不複雜且不涉及重大政策,就可以經法制司簽呈部長核定,無需經過初審或覆審的程序。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簡化制定國防法規的程序,提高效率。
- 國防法法規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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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