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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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覆審會議,如出席各單位代表意見不一致,難獲結論時,應由法制司於簽請會議主席核可後,移請原法規主管單位重新協調,俟獲致結論,再依程序函送法制司辦理初、覆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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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47條規定,在覆審會議中,若各單位代表對意見存在分歧而難以達成結論時,法制司應經會議主席核可後,將其移交給原法規主管單位重新協調。待協調達成結論後,再依程序函送法制司辦理相關的覆審事宜。 參考資料: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47條所依據的法令為國防法第18條第3款、第22條第3款、第35條第3款、第45條、法制制定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第9條第2項、第22條、第23條、第30條、第31條,以及作為參考的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46條。 範例: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47條的規定,如果在覆審會議中,各單位代表對法規的修改意見存在分歧,並且難以達成一致的結論時,法制司應根據該條規定,將其移交給原法規主管單位重新協調,以促成達成共識和結論。
- 覆審名詞
- 核名詞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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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