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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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彙編受領單位應將該彙編列入交代,妥予保管,並指定專人隨時抽換新法規資料。 前項抽出之舊法規資料或廢止之法規資料,除法制單位及法規主管單位應另行保存外,其餘單位得予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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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65條,法規彙編受領單位應該將該彙編列入交代,妥予保管,並指定專人隨時抽換新法規資料。舊的法規資料或廢止的法規資料,除了法制單位和法規主管單位應另行保存,其他單位可以予以銷燬。 根據《國防法》第15條之5,軍事法規,如軍事訓練紀律規定、軍人服務規則等,應由軍事部門制定並供承辦人員遵守。 參考資料:《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辦法》,軍事法規,2021年修正。 範例: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辦法,軍事部門根據該辦法制定了《軍人待遇法》,其中包括軍人的退伍福利與退撫等相關規定。在軍隊中,這些規定被視為重要的內部法規,軍人和相關單位必須遵守這些法規。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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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