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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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定名,規定如左: 一、法: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 二、律:屬於戰時軍事機關特殊事項之規定者。 三、條例:屬於地區或、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 四、通則:屬於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則或組織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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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7條,法律的定名依下列規定: 一、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稱為「法」。 二、屬於戰時軍事機關特殊事項之規定稱為「律」。 三、屬於地區或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稱為「條例」。 四、屬於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則或組織之規定稱為「通則」。 這表示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7條明確規定了法律的定名方式,依照所屬事項的性質,法律可以被稱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不同的名稱代表了法律所涉及的範疇和性質。在國防領域,一般性且長期性的規定將被稱為「法」,而戰時軍事機關特殊事項的規定將被稱為「律」。另外,涉及地區或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的規定將被稱為「條例」,而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的原則或組織規定將被稱為「通則」。 以最新的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為參考,「國防法」為一個例子,它是一部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的法律。另外,假設有關國防戰略的特殊規定,可能會被稱為「國防律」。如果有一個條文關於特定地區的國防事項,這個條文可能會被稱為「國防條例」。最後,如果有一個規則適用於所有國防相關事項,這個規則可能會被稱為「國防通則」。 這些例子清楚展示了法律的命名方式,根據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的規定來定名法律,以便更好地區分法律的範疇和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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