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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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發布之解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制司簽奉部長核定後,停止適用: 一、所解釋之法規條文或相關法規已修正或刪除,致解釋內容與新法規有分歧、牴觸或逾越者。 二、解觸內容與行政院、司法院之解釋分歧、牴觸或重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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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條內容,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72 條的解釋規定了停止該解釋適用的情形。根據該條第一款,以下情形之一若出現,經法制司核定後,該解釋將停止適用: 一、該解釋內容與新修正或刪除的法規條文或相關法規有分歧、牴觸或逾越; 二、該解釋內容與行政院、司法院的解釋分歧、牴觸或重複。 例如,當某一法規條文或相關法規經修正或刪除,而該解釋內容與新法規有分歧或牴觸時,該解釋將停止適用。另外,若該解釋內容與行政院、司法院的解釋存在分歧、牴觸或重複,也將導致該解釋的停止適用。這是根據法律原則和立法目的的判斷,以確保法規之間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 行政院法制局,「國防法」,https://law.moj.gov.tw/MOBILE/lawchap.aspx?SearchType=icase&ICaseID=I01-58600101&k=%25E5%259C%258B%25E9%2598%25B2%25E6%25B3%2595 法制司法規畫科,「國防法解釋及左列相關法規之法令」,https://law.moj.gov.tw/MOBILE/lawsov.aspx?htmurl=fcode%2fF09V001.htm&revdate=20200709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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