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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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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解釋會議對函請解釋之案件,經審議後,由法制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決議作成解釋文者,簽奉部長核定後發布。 二、無法作成解釋文者,報請行政院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71條規定了國防法規解釋會議對函請解釋案件的處理程序。根據這條規定,如果解釋會議能夠就案件作出解釋文,該解釋文需由法制司簽奉部長核定後發布。如果解釋會議無法就案件作出解釋文,則需報請行政院核釋。根據我所了解到的資料,目前尚未找到特定的參考資料或案例與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71條有直接關聯。

  • 國防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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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71 條規定:「國防法規解釋會議對函請解釋之案件,經審議後,由法制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決議作成解釋文者,簽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