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71 條
快速跳轉
國防法規解釋會議對函請解釋之案件,經審議後,由法制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決議作成解釋文者,簽奉部長核定後發布。 二、無法作成解釋文者,報請行政院核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71條規定了國防法規解釋會議對函請解釋案件的處理程序。根據這條規定,如果解釋會議能夠就案件作出解釋文,該解釋文需由法制司簽奉部長核定後發布。如果解釋會議無法就案件作出解釋文,則需報請行政院核釋。根據我所了解到的資料,目前尚未找到特定的參考資料或案例與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71條有直接關聯。
- 國防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