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處分設二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輔導所屬機關(構)工程單位確依本會政策與作業規定,辦理工程相關業務。 (二)所屬機關(構)營繕工程預算書圖之審核。 (三)督導所屬機關(構)辦理本會授權額度以下營繕工程之發包、驗收作業相關事項。 (四)會同會計、政風與業管單位監辦各所屬機關(構)辦理授權額度以上之各案工程發包、驗收等作業。 (五)督導所屬機關(構)委任之工程設計、監造單位,有效履行契約行為。 (六)協助所屬機關(構)對工程疑難或糾紛之疏處與解決。 (七)管制所屬機關(構)落實營繕工程計畫與執行之各相關作業,包括工進、品質與預算支用及工程驗收結案。 (八)辦理所屬機關(構)執行營繕工程之成效督考輔導。 (九)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工程會等)相關工程政策之執行、資料綜整、彙辦及適時檢討修訂及轉頒相關營繕工程法令作業規定。(十)提供本會重大營繕工程執行之相關資訊與諮詢資料。 (十一)辦理「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一億元以上工程各項資料填報(上網)、撰擬、綜整、督導、管制、及品質查核。 二、第二科: (一)綜理本會採購政策、制度及法令之宣導、解釋與管考。 (二)本會採購內部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之研訂與修正。 (三)所屬機關(構)採購事項及招標文件之審查、協調、督導及考核。(四)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所屬機關(構)採購實務作業之指導及其開標、審標、決標、履約驗收之監辦。 (五)辦理會本部各處、室業(任)務性需求之財物、勞務採購及驗收。(六)綜理所屬各醫療機構所需常備藥品及消耗性衛材集中採購。 (七)本會所屬機關(構)採購決(招)標資料之彙整、統計、分析與運用。 (八)本會採購人員之專業教育訓練。 (九)國內外廠商徵信及市場調查與採購資訊蒐集彙整及建檔。 (十)所屬機關(構)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事項之審查及招商甄選與採購法規諮詢。 (十一)所屬醫療、安養機構榮民被服帳籍管理與調撥。 (十二)配合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之運作,辦理本會暨所屬機關(構)(不含榮工公司)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採購及特殊性之勞務採購。 設查核組(任務編組),任務如下: 一、綜理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 二、辦理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全民監督公共工程通報案件;推薦及輔導本會與所屬機關(構)公共工程參與金質獎評選。 三、本會事業機構承攬政府工程執行進度督導與管制。 四、綜理本會採購稽核監督業務及行政事項。 五、採購案件人民檢舉電話及陳請函件之受理與處理。 六、採購案件廠商異議申訴之查核與處理。 七、行政院工程會及審計部函查採購違失案件之稽核監督。 八、所屬機關(構)採購異常案件之主動查核。 九、每月定期彙報稽核監督之採購案件。 十、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災害防救業務協調、督導及考核。 十一、本會災害防救相關計畫及作業規定之研定與修正。 十二、本會災害預防及防空業務之政策指導與處理。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3 條的規定,第八處分設有兩個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第一科: 1. 確保所屬機關工程單位按照本會的政策和作業規定辦理相關工程業務。 2. 審核所屬機關營繕工程的預算書和圖紙。 3. 監督所屬機關辦理授權額度以下的營繕工程的發包和驗收事項。 4. 與會計、政風和業管單位一起監督所屬機關辦理授權額度以上的工程發包和驗收等作業。 5. 監督所屬機關委任的工程設計和監造單位,確保他們有效地履行合同。 6. 協助所屬機關處理工程的疑難或糾紛。 7. 管制所屬機關實施營繕工程計畫和執行相關作業,包括工程進度、品質、預算支用和驗收結案。 8. 監督所屬機關執行營繕工程的成效。 9. 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如內政部、工程會等)執行相關工程政策,綜整資料,檢討修訂相關法令和操作規定。 10. 提供有關重大營繕工程執行的相關資訊和諮詢資料。 11. 辦理「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一億元以上工程的資料填報、撰擬、統整、督導、管制和品質查核。 第二科: 1. 綜理本會的採購政策、制度和法令的宣導、解釋和監考。 2. 研訂和修正本會採購的內部作業程序和相關規定。 3. 審查、協調、督導和考核所屬機關的採購事項和招標文件。 4. 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指導所屬機關的採購實務操作,包括開標、審標、決標和履約驗收的監辦。 5. 辦理本會各處室的財物和勞務採購以及驗收。 6. 綜理所屬各醫療機構所需的常備藥品和消耗性衛材的集中採購。 7. 綜理本會採購的決標資料,包括彙整、統計、分析和應用。 8. 負責本會採購人員的專業教育訓練。 9. 收集國內外廠商徵信和市場調查的採購資訊。 10. 審查所屬機關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事項,並提供採購法規諮詢。 11. 管理所屬醫療和安養機構的榮民被服帳籍和調撥。 12. 配合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的運作,辦理本會和所屬機關的工程、財物採購以及特殊勞務採購查核。 此外,還設有查核組,其任務包括: 1. 綜理本會和所屬機關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 2. 辦理本會和所屬機關的全民監督公共工程通報案件,推薦和輔導參與金質獎評選。 3. 督導本會和所屬機關承攬政府工程的執行進度。 4. 綜理本會的採購稽核監督業務和行政事項。 5. 處理採購案件的人民檢舉電話和陳情函。 6. 查核和處理採購案件廠商的異議申訴。 7. 稽核監督行政院工程會和審計部函查的採購違失案件。 8. 主動查核所屬機關的採購異常案件。 9. 定期彙報稽核監督的採購案件。 10. 協調、督導和考核本會和所屬機關的災害防救業務。 11. 研定和修正本會的災害防救相關計畫和作業規定。 12. 指導和處理本會的災害預防和防空業務。 以上是根據資料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的逐條釋義,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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