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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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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會本部財產物品採購登帳發調配及管理。 (二)會本部辦公房舍管理調配修繕及房屋保險。 (三)會本部房地產典押租用等業務處理。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員工宿舍管理及法令。 (五)會本部技工、工友、司機、警衛僱用、解僱、管理及勞保。 (六)會本部工友、技工、司機服務證及一般公務證、來賓證核發。 (七)會本部各項慶典集會會議場地洽辦及佈置。 (八)會本部交通工具調派管理修護及停車場管理。 (九)會本部員工膳食、環境衛生、水電空調、通信設備、管理維修。 (十)會本部門禁警衛、自衛隊編組及防護團之管理協調。 (十一)本會榮光大樓之管理協調。 (十二)本會榮光大樓各宿舍及各辦公處所防颱、防火、防水、災害預防管制工作。 (十三)所屬機關(構)事務管理政策擬訂。 (十四)公關宴會接待安排與各種活動行政支援及禮品選購贈送事務之處理。 (十五)會本部替代役役男生活管理。 (十六)其他有關事務處理。 二、第二科: (一)本會輔導工作政令政績宣導。 (二)本會發行刊物雜誌及委託製作廣播電視節目之策劃督導辦理。 (三)輿情蒐整、新聞發布與新聞聯繫之策劃辦理。 (四)榮民文藝作家之聯繫及舉辦活動策劃督導辦理。 (五)新聞媒體、文教機構申請本會提供業務績效辦理。 (六)本會業務影片、照片、幻燈片之製作、策劃、放映、保管。 (七)榮民文宣工作之策劃實施考核。 (八)各項慶典節日活動之策劃督導與辦理。 (九)「榮民模範」、「員工楷模」、「優秀榮民子女」之選拔與表揚。(十)其他有關公共關係。 三、第三科: (一)本會政府預算經費出納事務及零用金支付一定金額以下之經費支出。 (二)安置基金出納事務。 (三)醫療基金出納事務。 (四)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之收付保管。 (五)本會員工薪津發放及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薪津扣款作業。 (六)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所得稅扣繳作業。 (七)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收取保管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或退還。 (八)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有關出納事務處理。 設國會聯絡組(任務編組),任務如下: 一、蒐整立法委員對本機關之質詢資料。 二、蒐整立法院會、委員會及立法委員對本會有關之法律案、預算案之審議情形及重要意見等有關資料。 三、蒐整立、監院委員對本會各項施政措施之意見及查詢資料。 四、立、監委員對本會各項施政或法案有疑義或不同意見時,適時解釋或協調派員溝通。 五、對立、監院委員請託、委辦服務案件之協調處理、管制與回覆。 六、對國會機關及行政院國會聯絡組織協調聯繫。 七、對監察院查詢、請願、調查、糾彈案件之蒐整與協調處理。 八、對各委員會及國會各黨團之協調聯繫。 九、地方民意代表對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意見蒐整與協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律文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4 條」分為三個處,各自處理不同的事項: 第一科:主要負責會本部的資產與物品的採購、管理和調配,包括財產物品的登帳核發、辦公房舍的管理和調配修繕、房地產的典押租用等。此外,還負責管理會本部技工、工友、司機、警衛的僱用、解僱、管理和勞保、發放及核發證件,以及各項慶典集會會議場地洽辦和佈置等事務。 第二科:負責本會的輔導工作政令政績宣導,包括發行刊物雜誌和委託製作廣播電視節目的策劃督導辦理、輿情蒐整、新聞發布與聯繫、榮民文藝作家之聯繫和舉辦活動、新聞媒體和文教機構申請業務績效等。同時,還負責本會業務影片、照片、幻燈片的製作、策劃、放映和保管,以及各項慶典節日活動的策劃督導與辦理、榮民模範、員工楷模和優秀榮民子女的選拔與表揚等事項。 第三科:主要負責本會的財務出納事務,包括政府預算經費的出納和零用金支付、安置基金和醫療基金的出納,以及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和其他保管品的收付保管等。此外,還負責員工薪津發放和所得稅扣繳的作業,以及相關出納事務的處理。 此外,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還設立了國會聯絡組(任務編組),主要負責蒐整立法委員對本機關的質詢資料、蒐整立法院會、委員會和立法委員對本會的審議情形和意見、蒐整立、監院委員對本會的意見和查詢資料等,並協調各方的意見和需求。 這些法規可以提供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4 條的解釋和理解。根據資料的描述,這些規定和職責明確地界定了各個工作科的責任和權限,以便確保該機構的順利運作和服務提供。

  • 名詞
  • 法令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擔保名詞
  • 委辦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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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4 條規定:「第九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會本部財產物品採購登帳核發調配及管理。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