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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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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會統計法規、方案、計畫及釐訂執行。 (二)所屬機關(構)統計工作之策劃督導考。 (三)本會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編印、發布、管制及將結果提供決策或業務單位參考。 (四)專案調查設計及執行。 (五)配合相關政府機關辦理與本會有關之調查統計。 (六)與各統計機構之聯繫協調及資料交換。 (七)統計方法、學理、模式之研究及採行。 (八)其他有關統計分析與統計資料提供。 (九)統計人員之任免、遴用、銓審、調派、升遷、考績、定期獎懲。 (十)其他統計人員人事業務。 二、第二科: (一)進行系統分析及業務電腦化計畫。 (二)本會管理資訊系統之策劃、建立及修訂。 (三)對所屬機關(構)電腦系統建立指導及資源分配整體規劃。 (四)本會電腦機種選定能量規劃及電腦作業標準化。 (五)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效率及督導考核。 (六)程式設計、測試及維護。 (七)電子資料檔案之保管。 (八)本會資訊安全政策建立執行及對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督導及考核。 (九)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資訊教育訓練。 (十)所屬機關(構)資訊主管人員任用之建議。 (十一)其他電腦維護、操作與電子資料處理。 三、第三科: (一)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資料蒐集策劃辦理、管理建立及管制。 (二)所屬機關(構)退除役官兵資料管理督導與績效評估。 (三)向政府機構、軍方有關單位蒐集、交換、整理有關退除役官兵資料。 (四)新退除役官兵資料登鍵管理督導及對已退官兵資料之補(增)建。(五)退除役官兵資料異動登鍵、查證、及輸入輸出協調與管制。 (六)大陸地區人民來函查詢親友下落處理。 (七)其他退除役官兵資料管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本會可以設立各種附屬事業機構,其組織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被上訴人根據該規定發布了《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並且根據該規程在各地區設置了榮民服務處,負責處理榮民就養等事項。根據法令明文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是林○○的遺產管理人,此項業務專由該服務處負責,被上訴人雖有督導、考核權限,但其內部並無掌理此項業務之人事編制、預算,無法代替該服務處執行遺產管理人的職權。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8條,統計處分設三科,分別負責以下事項: 第一科負責: 1.統計法規、方案、計畫的制定與執行。 2.督導與考核所屬機關統計工作。 3.收集、分析、編印、發布、管制統計資料,提供決策或業務單位參考。 4.專案調查設計與執行。 5.協助相關政府機關進行與本會相關的調查統計工作。 6.與其他統計機構聯繫協調與資料交換。 7.研究與採用統計方法、學理、模式。 8.提供其他與統計分析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工作。 9.統計人員的任免、遴用、銓審、調派、升遷、考績、定期獎懲。 10.其他與統計人員人事業務有關的工作。 第二科負責: 1.進行系統分析和業務電腦化計畫。 2.策劃、建立和修訂本會管理資訊系統。 3.對所屬機關的電腦系統建立指導和資源分配整體規劃。 4.選定電腦機種能量規劃和電腦作業標準化。 5.督導和考核所屬機關的資訊作業效率。 6.程式設計、測試和維護。 7.保管電子資料檔案。 8.建立和執行本會的資訊安全政策,並督導和考核所屬機關的資訊安全。 9.進行本會和所屬機關的人員資訊教育訓練。 10.對所屬機關的資訊主管人員任用提出建議。 11.其他與電腦維護、操作和電子資料處理有關的工作。 第三科負責: 1.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資料的蒐集、策劃、管理和管制。 2.督導和評估所屬機關的退除役官兵資料管理工作。 3.蒐集、交換、整理與退除役官兵有關的資料。 4.對新退除役官兵進行資料登鍵管理和已退官兵資料的補(增)建。 5.處理退除役官兵資料的異動登鍵、查證和輸入輸出協調和管制。 6.處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函查詢親友下落的工作。 7.其他與退除役官兵資料管制有關的工作。 以上資訊參考自《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最新修正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 統計法法規
  • 名詞
  • 任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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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統計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會統計法規、方案、計畫及釐訂執行。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