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會法規案件之審查、研議。 二、本會立法政策之研擬。 三、本會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諮詢。 四、行政院函轉或函發有關綜合性法律、法規之處理。 五、本會法規之管制、整理、編印。 六、本會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 七、涉及本會權益重大訴訟案件之協助。 八、重大法律糾紛事件之研處及協助。 九、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對外簽訂契約之法律意見之提供。 十、本會訴願案件之擬議及綜辦。 十一、本會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 十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敦聘法律顧問之員額管制。 十三、本會重大法律案件邀請專家、學者研商及諮詢。 十四、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9條的內容,法規委員會的任務包括以下項目: 1. 審查、研議本會的法規案件。 2. 研擬本會的立法政策。 3. 研議、闡釋、諮詢本會法規的疑義。 4. 處理行政院函轉或函發的綜合性法律、法規問題。 5. 管制、整理、編印本會的法規。 6. 協調聯繫本會的法制業務。 7. 協助處理涉及本會權益的重大訴訟案件。 8. 研處和協助處理重大法律糾紛事件。 9. 提供法律意見,針對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對外簽訂契約的情況。 10. 擬議和綜辦本會的訴願案件。 11. 審議本會的國家賠償案件。 12. 管制本會及所屬機關(構)聘請法律顧問的員額。 13. 邀請專家、學者研商和諮詢本會的重大法律案件。 14. 其他相關的法制事項。 根據上述內容,法規委員會負責審查、研議、處理和提供法律意見等法制相關事項。法規委員會的成員需要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以協助本會制訂相關法規和處理法律事項。範例可以是法規委員會對於特定法規案件進行審查和研議,提出相關法律意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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