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均負業務「綜辦」之責,綜辦事項或報告,應由案內業務「首要者」為主辦單位,其他單位協辦。 協辦單位應依業務需要,儘速詳實提供相關資料。
根據以上提供的內容,並無明確的法條針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 條"的解釋和討論。由於沒有足夠的相關資料,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和範例。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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