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6

快速跳轉

第一處分設四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年度施政計畫、預算及服務品質、業務策劃督導考。 (二)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員工座談、榮民懇談及工作會報、年終工作檢討會策劃協調處理。 (三)會屬機構首長聯繫會報策劃督導協調。 (四)榮民(眷)、遺眷及榮民遺孤急難救助、三節慰問暨認養策劃督導協調處理。 (五)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及榮民(眷)參加「全民健保」業務策劃協調處理。 (六)清寒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策劃督導協調處理。 (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社區服務組長、社區服務員遴聘、運用、表揚暨業務協調處理。 (八)所屬服務機關幹部訓練及勞工管理事務策劃督導協調處理。 (九)所屬服務機關榮民家庭副業貸款欠款追繳及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策劃督導協調處理。 (十)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榮民宿舍及國軍單身退員宿舍業務協調處理。 (十一)戰士授田憑據、榮民水電半價優待及眷村改建業務協調處理。 (十二)本會服務台業務協調督導。 (十三)退除役官兵從事計程車業服務照顧協調處理。 (十四)內政部及地方社政單位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涉及所屬服務機關協調處理。 (十五)社會育幼機構及身心障礙兒童機構收容外住榮民子女及體貼照顧弱勢者推動策略業務協調處理。 (十六)所屬服務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督導協調處理及推動金融知識普及活動。 (十七)所屬服務機關重大突發事件督導協調處理。 (十八)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房(宿)舍興建維修工程暨設備購置業務策劃協調處理。 (十九)主任委員接見、親訪榮民(眷)暨百歲外住榮民慶生活動業務策劃協調處理。 (二十)外住榮民訪查業務及其他外住榮民服務照顧策劃督導協調處理。二、第二科: (一)所屬服務機關輔導工作之策劃、實施、督導。 (二)所屬服務機關輔導幹部管理考核暨人事建議。 (三)所屬服務機關輔導業務策劃、督導、評比。 (四)榮民之聯絡協調業務之策劃督導處理。 (五)本會輔導工作會報之策劃執行。 (六)志願服務計畫策劃執行輔導、考核暨表揚觀摩。 (七)收容流落榮民處理。 (八)榮民外籍及大陸配偶生活輔導及宣教。 (九)涉及大陸事務協調綜合。 (十)榮民(眷)往來兩岸探病、奔喪之宣慰。 (十一)滯留大陸前國軍人員及眷屬返臺宣慰。 (十二)榮民返鄉探親途經港澳(欣安服務中心)服務及急難救助。 (十三)所屬服務機關陳情業務協調綜合。 (十四)糾紛調處、權益維護、法律諮詢業務協調處理。 (十五)榮民籌組社團輔導。 (十六)全國性退伍軍人社團輔導及經費補助。 (十七)榮民特殊與偶發事件緊急處理。 (十八)榮民財務託管業務策劃督導協調處理。 (十九)其他輔導業務協調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 (二)退除役官兵死亡繼承人所在不明之遺產管理。 (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繼承賸餘遺產歸屬國庫。 (四)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所生爭議處理。 (五)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陳情處理。 (六)國軍示範公墓、忠靈塔(殿)、地方政府軍人公墓葬厝單身亡故榮民遺骸(骨灰)協調聯繫。 (七)支領就養給與亡故榮民殯葬補助費核發。 (八)支領退休俸亡故榮民申請殮葬補助費協調聯繫。 (九)退除役官兵死亡辦理除名。 (十)協助為陣亡將士陳情於國內立碑。 (十一)單身亡故榮殯葬事務採購。 (十二)單身亡故榮民善後殯葬暨遺產管理處理。 (十三)亡故榮民家屬請求協處善後處理。 (十四)單身亡故榮民遺骸(骨灰)安葬(厝)處理。 (十五)單身亡故榮民遺骸(骨灰)發還大陸家屬處理。 (十六)亡故榮民建塔入祀陳情事件處理。 (十七)早期亡故榮民遺骸(骨灰)移厝。 (十八)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董、監事會議及業務協調聯繫。 四、第四科: (一)海外退除役官兵輔導聯繫及宣慰。 (二)海外就學退除役官兵輔導聯繫及宣慰。 (三)開拓輔導成立海外榮光聯誼會籌組。 (四)海外各地區退除役官兵急難協處及組織輔導與聯繫。 (五)海外退除役官兵服務與照顧。 (六)輔導海外退除役官兵回國作短期參觀訪問。 (七)旅居國外榮民函請為陣亡將士立碑。 (八)協助辦理旅居國外之單身亡故就養榮民喪葬。 (九)其他海外榮民聯絡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6條,該條分設了四個科,分別掌理不同的事項。下面將逐項釋義: 第一科: 1. 該科主要負責監督考核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的施政計劃、預算以及服務品質,並協調處理業務策劃。 2. 該科還負責策劃、協調處理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的員工座談、榮民懇談、工作會報和年終工作檢討會等事項。 3. 該科負責協調督導會屬機構首長聯繫會報。 4. 該科協調處理榮民、遺眷和榮民遺孤的急難救助、三節慰問和認養等事項。 5. 該科負責協調處理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和榮民(眷)參加全民健保的相關事項。 6. 該科協調督導清寒榮民子女的就學補助。 7. 該科協調處理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社區服務組長、社區服務員的遴聘、運用、表揚等事項。 8. 該科策劃督導所屬服務機關的幹部訓練和勞工管理事務。 9. 該科負責策劃督導所屬服務機關的榮民家庭副業貸款欠款追繳和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 10. 該科協調處理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的榮民宿舍和國軍單身退員宿舍業務。 11. 該科協調處理戰士授田憑據、榮民水電半價優待和眷村改建業務。 12. 該科協調督導本會服務台業務。 13. 該科協調處理退除役官兵從事計程車業的服務照顧事宜。 14. 該科協調處理內政部和地方社政單位的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事務。 15. 該科協調處理社會育幼機構和身心障礙兒童機構收容外住榮民子女和體貼照顧弱勢者的相關事宜。 16. 該科督導協調所屬服務機關的員工消費合作社事務,並推動金融知識普及活動。 17. 該科協調督導所屬服務機關的重大突發事件處理。 18. 該科策劃協調督導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的房舍興建維修工程和設備購置事宜。 19. 該科策劃協調督導主任委員的接見、親訪榮民和百歲外住榮民慶生活動等事宜。 20. 該科協調督導外住榮民的訪查業務和其他外住榮民的服務照顧事宜。 第二科: 1. 該科負責策劃、實施和督導所屬服務機關的輔導工作。 2. 該科協調處理所屬服務機關輔導幹部的管理考核和人事建議事宜。 3. 該科策劃、督導和評比所屬服務機關的輔導業務。 4. 該科協調處理榮民的聯絡協調業務。 5. 該科負責策劃執行輔導工作會報。 6. 該科策劃、督導志願服務計畫,並進行考核和表揚觀摩。 7. 該科協調處理收容流落榮民的相關事項。 8. 該科協助輔導榮民外籍及大陸配偶的生活,並進行宣教工作。 9. 該科協調處理涉及大陸事務的綜合工作。 10. 該科協調宣慰榮民及其眷屬往來兩岸探病和奔喪事宜。 11. 該科處理滯留大陸的前國軍人員及其眷屬返台的相關事宜。 12. 該科協助處理旅居國外的榮民的探親訪問和急難救助事宜。 13. 該科協調處理所屬服務機關的陳情業務。 14. 該科處理糾紛調處、權益維護和法律諮詢等事宜。 15. 該科協助輔導榮民籌組社團。 16. 該科協調輔導全國性退伍軍人社團,並提供經費補助。 17. 該科協調處理榮民特殊事件和偶發事件的緊急處理。 18. 該科協調督導榮民財務託管業務。 19. 該科協調處理其他輔導事宜。 第三科: 1. 該科負責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的管理。 2. 該科協調處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繼承人所在不明的遺產管理。 3. 該科處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和繼承賸餘遺產歸屬國庫的事宜。 4. 該科處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所引發的爭議。 5. 該科處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的陳情事宜。 6. 該科協調聯繫國軍示範公墓、忠靈塔、地方政府軍人公墓等單身亡故榮民遺骸的事宜。 7. 該科負責核發支領就養給與亡故榮民的殯葬補助費。 8. 該科協調處理支領退休俸亡故榮民申請的殮葬補助費。 9. 該科負責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的除名手續。 10. 該科協助為陣亡將士在國內立碑。 11. 該科處理單身亡故榮民的採購事宜。 12. 該科負責單身亡故榮民的善後殯葬和遺產管理。 13. 該科協助處理亡故榮民家屬的善後處理。 14. 該科處理單身亡故榮民遺骸的安葬和發還處理。 15. 該科處理單身亡故榮民建塔入祀的陳情事件。 16. 該科協助處理早期亡故榮民遺骸的移厝。 17. 該科協調董、監事會議和業務等事宜。 第四科: 1. 該科負責海外退除役官兵的聯繫和宣慰工作。 2. 該科聯繫和宣慰海外退除役官兵的就學事宜。 3. 該科協助開拓輔導海外榮光聯誼會的組織。 4. 該科協調處理海外各地區退除役官兵的急難協處和組織輔導事宜。 5. 該科負責海外退除役官兵的服務和照顧。 6. 該科協助退除役官兵輔導海外回國作短期參觀訪問。 7. 該科協助辦理旅居國外的榮民為陣亡將士立碑等事宜。 8. 該科協助處理旅居國外的單身亡故榮民的喪葬事宜。 9. 該科處理其他海外榮民的聯絡事項。 以上釋義主要參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相關法規和辦事細則,例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廢止及成立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法」,「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機構規程」等相關文件。

  • 名詞
  • 調處名詞
  • 追繳名詞
  • 收容名詞
  • 陳情名詞
  • 繼承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6 條規定:「第一處分設四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年度施政計畫、預算及服務品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