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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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研究發展經費之編列方式如左: 一、會屬各生產事業機構及各榮民總醫院,在各該單位研究發展經費項下編列。 二、本會及會屬政府預算機構在各該機構研考經費或相關業務經費項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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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根据上述法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的第11条规定了年度研究发展经费的编列方式。根据该规定,属于各生产事业机构和各榮民总医院的研究发展经费应在各自单位的研究发展经费下进行编列。此外,本会及属于政府预算机构的研考经费或相关业务经费也应在各自机构的研究发展经费项下进行列支。 该规定表明,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既有属于生产事业机构和榮民总医院的相关研究发展经费,又有属于政府预算机构的研考经费或相关业务经费。 尽管提供的材料中并未提供具体的案例,但根据该规定,可以推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制定年度研究发展经费时,需按照该规定进行编列和支出,以确保研究和发展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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