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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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工作之考核:本會依據年度研究發展業務作業實況,於「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表」內核布各機構優缺點,各機構依權責對業務承辦人核予獎懲,副本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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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第 12 條,該條規定本會會依據年度研究發展業務作業實況,核布各機構的優缺點,並讓各機構依據其權責,對業務承辦人進行獎懲的核予。副本則送交本會備查。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40101)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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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