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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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報告處理權責劃分如左: 一、年度研究成果報告,凡委託研究或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者,應洽請依時提送。屬委託研究者並應於每季填報「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季報表」 (格式如附件六之 (五) (六) ) 各乙份送會,俾彙轉行政院研考會。 二、本會聘請退役將官研究委員之研究報告由第二處專責處理,並依行政院研考會規定不選送參加行政院傑出研究獎評選。本會各處室之研究報告送秘書室彙辦。 三、各機構之研究成果報告 (不含委託研究) 由各該機構首長 (副首長) 自行評閱,或遴聘學者專家評審,並評選最優成績二篇,填具評審表如附件四,附於研究成果報告之前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 (八月底前) 陳送本會一式二份,逾時不予處理,各榮民總醫院完成初評,於十月上旬陳送本會,其篇數為: (一) 台北榮民總醫院選送最優成績十篇。 (二) 台中、高雄榮民總醫院各選最優成績五篇。 (編 註:附件四、附件六之 (五) (六)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24-17、21424-25~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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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第7條,研究成果報告的處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委託研究或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的年度研究成果報告,應按時提送,並且委託研究者每季應填報「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季報表」,各份送交委員會,以轉交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本會聘請的退役將官研究委員的研究報告由第二處專責處理,並且不選送參加行政院傑出研究獎評選。本會各處室的研究報告則送往秘書室統籌辦理。 三、各機構的研究成果報告(不包括委託研究)由各機構首長(副首長)自行評閱,或遴聘學者專家進行評審,並選出最優的兩篇成績,填寫評審表附件於研究成果報告之前。在年度結束後的八月底前,一式兩份提交本會,逾期不予處理。各榮民總醫院則在十月上旬完成初評後,選送下列篇數的最優成績報告: - 台北榮民總醫院選送最優成績十篇。 - 台中、高雄榮民總醫院各選送最優成績五篇。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 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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