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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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報告評審作業如左: 一、本會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對各處室及各機構所報之研究成果報告,先分送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初評,或遴選適當人員初評。 二、初評人員依據評閱意見表所列標準評定其成績及評估,並對特優研究報告建議是否送請學者專家複評,及建議複評人選。評閱意見表及作業說明如附件五。 三、成績及等級評定區分: 特優:九五分以上至一○○分。 優等:九○分以上至九四分。 甲等:八○分以上至八九分。 乙等:七○分以上至七九分。 丙等:六○分以上至六九分。 四、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彙整評審結果,完成左列作業: (一) 核布「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表」。併同「研究成果採行暨獎勵分析表」如附件六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函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二) 依據評審單位之推薦,並按行政院規定之參選篇數於次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以一式三份,另附提要格式同附件三之 (二) 陳報行政院參加傑出研究獎評獎。 (三) 完成評審作業之研究報告一份由研考業務單位存檔,另一份分送各業務主管處,按其評審意見,作為後續處理之依據。 五、委託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研究所提出之研究報告,按研究目的由本會相關業務單位專案處理。 六、擔任初、複審人員酌發評審費,本會部分由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於每年度評審作業前,簽請核定。 (編 註:附件三之 (二) 、附件六之 (一) (二) (三) (四) (五)、(六)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24-14、21424-21~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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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本會對於年度的研究發展成果報告評審作業如下: 1. 研考業務單位將各處室及各機構的研究成果報告分發給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初評,或者遴選適當人員進行初評。 2. 初評人員根據評閱意見表中列出的標準評定成績和評估,並對特優的研究報告建議是否進行學者專家複評,並提出複評人選。評閱意見表和作業說明請參見附件五。 3. 成績和等級的評定分為以下幾個等級: - 特優:九五分以上至一○○分。 - 優等:九○分以上至九四分。 - 甲等:八○分以上至八九分。 - 乙等:七○分以上至七九分。 - 丙等:六○分以上至六九分。 4.研考業務承辦單位匯總評審結果,完成以下作業: - 核布「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表」,並將相關附件如附件六中的(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一并函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 根據評審單位的推薦,在次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前按行政院的規定,以一式三份的形式附上提要進行報告,並提交行政院參加傑出研究獎評獎。 - 將評審作業的研究報告存檔一份由研考業務單位處理,另一份交由各業務主管處根據評審意見,作為後續處理的依據。 5. 對於由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研究所提出的研究報告,將根據研究目的由本會的相關業務單位進行專案處理。 6. 初評和複評人員將獲得評審費用,詳細規定由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於每個年度的評審作業前提出並簽請核定。 以上的解釋來源於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請參閱八十三年五月版的相關法規頁面:(三一) 21424-14、21424-21~26 頁。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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