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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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研究發展成果之獎勵: 一、獎勵種類:獎金、獎牌。 二、凡合於前條第三款之規定,評列甲等以上者,核發獎金 (乙等以下不予獎勵) 評列特優者另由本會頒發獎牌。 三、前款獎金核發標準及所需經費,由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於年度評審作業時簽請核定併「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核布如附件七之 (一) - (五) 。 四、本會及各機構個人及團體推展研究發展工作,其研究成果經採行具有顯著成效者,得併人事考核、獎勵、升遷、保薦案件辦理。 (編 註:附件七之 (一) - (五)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24-27~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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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了年度研究發展成果之獎勵的種類和核發標準。根據第一款,這些獎勵包括獎金和獎牌。根據第二款,符合第三款規定的成果評列甲等以上的,可以核發獎金,而評列特優的則另外由本會頒發獎牌。第三款規定了前款獎金核發標準及所需經費,由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於年度評審作業時簽請核定,並併入「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核布如附件七的其中一個部分。第四款提到,本會及各機構個人及團體推展研究發展工作,其研究成果經採行具有顯著成效者,得併人事考核、獎勵、升遷、保薦案件辦理。 根據編註,有關附件七的內容可以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第三一冊的第21424-27至30頁。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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