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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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漁業開發處各項物料之貯備,應依本會及附屬事業機構監標監驗辦法辦理,如有特殊情形,應專案呈報本會核准後辦理,對於物料之收發、列帳、管理,應擬訂物料管理辦法,呈報本會核准後實施,對於危險物品,尤應注意貯存及使用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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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第 10 條,海洋漁業開發處在處理物料的收發、列帳和管理時,應依照本會及附屬事業機構的監標監驗辦法進行。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專案報告並經本會核准後才能進行。特別是對於危險物品,更需要特別注意其貯存和使用的安全性。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 本會及附屬事業機構監標監驗辦法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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