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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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獲物之銷售,得由海洋漁業開發處擬訂銷售辦法,呈報本會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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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海洋漁業開發處可以制定漁獲物的銷售辦法,但須經過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准後才能實施。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管理和規範漁獲物的銷售,在確保漁民權益的同時,也要確保國家對海洋漁業的管理和發展。具體的銷售辦法和核准程序可能需要參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相關的法規和政策文件。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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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