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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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獎勵員工增加生產,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產成本,得發給員工生產獎金,其發給辦法由海洋漁業開發處擬訂,呈報本會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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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第 16 條,海洋漁業開發處可以給予員工生產獎金,以鼓勵員工增加生產、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生產成本。發給獎金的具體辦法由海洋漁業開發處制定,並需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准後實施。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獎勵員工,以激勵他們在工作中努力提高生產效率,從而達到減少生產成本的目標。具體的發放辦法可以由海洋漁業開發處根據內部規定訂定,但在實施前必須經過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核准。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該法條中具體的發放辦法,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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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