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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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漁業開發處與外國機構技術合作,應事先呈報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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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第 15 條,海洋漁業開發處在與外國機構進行技術合作時,需要預先將相關事項呈報本會核准。這就意味著海洋漁業開發處在與外國機構進行合作時,必須先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報告並獲得核准。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合作活動符合相關法規和政策,並確保海洋漁業開發處的工作與國家利益相符。具體的參考資料及相關範例需要進一步查證。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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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