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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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促使海洋漁業開發處生產事業之發展及改進,得隨時派員前往該處作實地督導與考核,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專家,予以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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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第20條,該法規允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派員前往海洋漁業開發處進行實地督導與考核的工作。若有需要,也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協助進行相關事項的辦理。根據這項規定,該委員會具有對海洋漁業開發處的監督與考核職責,並可以進行必要的協助。該條款強調了組織對該處業務運營的重要性,並提供了進行管理的方法和程序。根據我的研究,我無法找到具體的案例來支持這項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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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